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财政预算办法
作者:编辑:高士永 邢玉明
来源:定州人大
日期:2011/7/9 14:48:13
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查监督财政预算办法
(2005年4月28日定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19日定州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管理,确保预算执行 ,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监督和预算管理。市政府及各预算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预算的编制要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公共财政的原则。
第四条 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报告、审查规范性文件、执法检查、视察、评议,对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
第六条 预算草案由市政府编制,市财政部门具体编制,经市政府通过后,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草案的内容包括预算收支总表和预算收支明细表,以及预算草案报告。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按照市政府对财政工作的总体部署,编制预算草案。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政府和部门预算草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 预算草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收入科目列至类级,支出科目列至具体项目;
(三)部门预算收支表;
(四)当年财政安排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性支出项目表;
(五)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明细表;
(六)政府采购预算;
(七)上解、转移及返还、补助情况收支表;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项目及其他材料。
第九条 预算草案初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二)预算编制程序、内容的合法性;
(三)预算编制收支规模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的情况;
(四)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五)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七)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在预算安排中的体现情况;
(八)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保障措施;
(九)需要初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科教工作室受主任会议委托,组织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进行初审论证,征求意见,并写出初审意见,报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反馈市政府,作为市财政部门修改预算草案时的参考,市财政部门要将修改情况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15日前,将市政府正式通过的预算草案和预算草案的报告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写出预算审查意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预算审查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预算审查报告草案,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表决,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按预算、根据收入进度和资金调度,及时、足额、按支出顺序拨付预算资金。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执行预算采取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和预算外资金征收完成情况;
(四)预算内、外资金支出执行情况;
(五)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六)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七)专项资金、预备费、上年结转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八)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情况;
(十)政府举借债务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转交市政府或其财政部门。市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预算调整监督
第十七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市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以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调整方案中应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不同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科教工作室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科教工作室受主任会议委托,组织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审,写出初审报告,报请主任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意见及时转交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进行调整修改。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后二十日内,市财政部门将调整情况反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项目与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内容、趋向等情况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并在决算草案的报告中对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作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预算调整方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市政府及市财政部门不得自行调整预算。
第五章 决算与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市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的一个月前,将决算报告、决算草案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科教工作室受主任会议委托,对决算草案进行初审后,写出初审报告,报请主任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决算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政府研究处理。市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和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决算草案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情况;
(二)实现或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
(三)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决算编制程序和上级批复结算情况;
(五)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六)市政府认为应当说明的情况;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情况;
(三)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四)超收收入使用情况;
(五)预备费、预留配套资金、上年结余结转资金等使用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提出的审计 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科教工作室受主任会议委托,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一个月前,听取市政府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就审计出问题较大的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以下材料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国家、省、市经济财政政策、体制的变化,以及我市出台的有关财政规章制度等。
(二)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级预算资金结算报表、上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决算审计后下达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三)上级财政部门的财政结算资料及报送市政府备案的预算汇总资料。
(四)市政府及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预算的决定、办法和行政规章,有关财政政策和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等。
(五)市本级部门预算。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